100款夜间禁用的「零限制」抖音,教你避开夜间热门刷屏陷阱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是否能增强我们的行动?,意外的发现,作为未来的动力又该如何抵达?
以下是100款夜间禁止使用、无明显广告和无需手动刷新的「零限制」抖音视频列表:
一、**抖音之夜**:【1】《夜深人静》(李佳琪)- 这首歌在深夜播放时,旋律与节拍非常适合营造宁静的氛围。它的歌词描述了夜晚寂静的街道,而李佳琪的独特嗓音则赋予这首歌更深的情感色彩。
2. **抖音之夜**:【2】《夜色浪漫》(张碧晨)- 张碧晨的音乐风格独特,她的歌声温柔且深情,能很好地传达出夜晚的浪漫气息。这首歌曲的舞蹈编排也非常有趣,舞者以独特的动作配合音乐,令人赏心悦目。
3. **抖音之夜**:【3】《失眠之夜》(TFBOYS)- TFBOYS的组合实力雄厚,他们的歌曲通常富有节奏感,能够激发听众的舞蹈热情。他们在抖音上发布的短视频常常包含各种有趣的元素,如搞笑的小插曲、特效制作等,使它们具有较高的观赏性。
4. **抖音之夜**:【4】《月光下的城市》(周杰伦)- 周杰伦作为华语流行乐坛的一颗璀璨明星,他的歌曲中常常蕴含着对生活的深刻理解和感悟。《月光下的城市》是一首充满浪漫情怀的歌曲,它的旋律悠扬、歌词温馨,适合在夜晚听。
5. **抖音之夜**:【5】《夜雨》(林俊杰)- 林俊杰以其深厚的音乐功底和独特的嗓音,创作了许多深入人心的歌曲。《夜雨》是一首描绘夜晚环境的歌曲,它的旋律轻柔、歌词诗意,给人一种淡淡的忧郁和深深的思乡之情。
6. **抖音之夜**:【6】《无人陪伴的夜晚》(许嵩)- 许嵩是一位专注于音乐创作的独立歌手,他的歌曲作品往往充满了哲理思考和情感深度。《无人陪伴的夜晚》是一首描绘夜晚独处状态的歌曲,其歌词简洁明了,旋律优美,使人感到孤独但又不失安慰。
7. **抖音之夜**:【7】《失眠的早晨》(陈奕迅)- 陈奕迅的歌曲总是以其深情而动人的旋律,讲述着人们在深夜里回忆往昔的故事。《失眠的早晨》是一首描述早晨起床后内心情绪变化的歌曲,它通过抒发个人情感,引领听众进入一个充满希望与期待的新一天。
8. **抖音之夜**:【8】《夜空下的寂静》(王菲)- 王菲的音乐风格独特,她擅长将现代音乐与中国古典音乐融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音乐风格。《夜空下的寂静》是一首描绘夜晚星空美景的歌曲,其旋律悠扬、歌词意境深远,让人感受到宁静和平和的气息。
9. **抖音之夜**:【9】《梦回江南》(蔡依林)- 蔡依林以其独特的嗓音和优美的旋律,创作了许多触动人心的歌曲。《梦回江南》是一首描绘江南水乡的歌曲,它的旋律婉转、歌词感人,让人仿佛置身于那个诗意盎然的江南小镇。
10. **抖音之夜**:【10】《夜空下的星辰》(刘德华)- 刘德华是一位备受喜爱的华人音乐家,他的歌曲作品涵盖了多种风格,包括摇滚、流行、民谣等。《夜空下的星辰》是一首描绘夜晚星空景色的歌曲,其旋律柔和、歌词深情,让人感受到星空的神秘和美丽。
这些抖音频道的夜间推荐内容丰富多样,既有轻松愉悦的歌曲,也有富含哲理思考的歌曲,还有展现生活现实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