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护题材影视,护士职业故事精选关乎未来的抉择,究竟谁才是决策者?,重要趋势下的选择,是否显得过于矛盾?
日本电影与电视剧以其细腻的情感描绘和丰富的人文关怀深深吸引着观众的目光。在其中,护士这一职业角色尤其备受关注,其背后的故事是展现女性坚韧不拔精神以及对生命、专业护理的深刻热爱与付出的生动案例。
日本的护士职业始于19世纪初,随着医疗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护士队伍逐渐壮大并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他们不仅是疾病救治者,更是人类健康事业的重要支柱。从最初的手术室护士,到如今的高级护理专家,他们的形象塑造经历了由温柔细致到英勇无畏的转变。
在日本众多护士剧集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护士面对各种挑战时的坚强意志和不懈努力。有的护士以仁慈的心灵为病患带来温暖与安慰,如《东京大都会》中的一位女医生,她用无私奉献的精神守护着患者的康复之路;还有《天使心肠》中的年轻护士,她的勇敢和坚韧让她成为战区前线受伤士兵心中的治愈希望。这些角色以其真实的人物性格描绘出护士们的魅力和牺牲,既展现了一个国家医护人员的使命与责任,也揭示了社会对护理行业的尊重和赞赏。
日本的医护题材影视作品亦展现了护士的职业成长过程和独特经历。通过讲述主人公的成长历程、工作困境、自我提升及情感互动,这些电影或电视剧深入挖掘了护士在医学领域中的智慧和勇气。例如,《樱花大战》中的护士少女小樱,她在面对残酷的战争环境以及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坚守信念,成为了一名优秀的医疗工作者;或是《深夜食堂》中的普通女子,虽然身处社会底层却始终保持着对生活品质和医者仁心的追求,最终成为一位专业的护士。
日本的医护题材影视作品以其深度展示护士职业角色的魅力和艰辛奋斗,强调了人与疾病抗争、人性光辉、社会公正和职业道德的内涵,无疑为现代观众提供了一部又一部感人至深的优秀之作,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护士这个职业的理解和敬佩之情。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