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观察:世界各国影视作品特色比较

编辑菌上线 发布时间:2025-06-13 18:08:51
摘要: 跨文化观察:世界各国影视作品特色比较不容忽视的时刻,未来的命运在此刻改变吗?,刺激思考的内容,是否能为未来建构新的框架?

跨文化观察:世界各国影视作品特色比较不容忽视的时刻,未来的命运在此刻改变吗?,刺激思考的内容,是否能为未来建构新的框架?

“跨文化观察:世界各国影视作品特色比较”这一主题以探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影视作品在创意表达、叙事手法、角色塑造以及文化融合等方面所展现的独特魅力为主要内容。我们应回顾各国电影业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传统主义与印象派到现代的多元化风格和科技赋能下的创新之作,可以明显看出各国电影家对本土文化的深入理解和国际化视野的拓宽。例如,西方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在探索个人自由和人性本善的主题下,常常通过鲜明的角色冲突、丰富多彩的人物刻画和深刻的社会批判来传递其价值观;而中国近年来在电影创作上则注重挖掘本土文化精髓,如传统文化元素融入,社会现实题材深入剖析,使得影片既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又具备国际化的审美观念。

影视作品在叙事手法上的异质性也是各国影视作品的一大亮点。以欧美国家的经典剧情片为例,它们往往采用多线叙事模式,每个故事都独立成篇,相互影响的同时又互有交集,让观众在观看过程中既能沉浸在故事情节中,又能领略不同文化的风俗习惯和艺术表现形式。而在东方电影中,中国的史诗巨制《长津湖》以其强烈的情感共鸣和精湛的画面设计,成功地将抗美援朝战争的历史背景转化为视觉盛宴,让人们深感中国人民英勇顽强的精神风貌和对和平的坚守决心。

各国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塑造也各有千秋。西方电影中通常强调个性鲜明的角色塑造,通过描绘主角的性格弱点、情感矛盾和成长过程,引发观众对于道德伦理和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如丹麦电影《寄生虫》,通过对贫穷家庭成员挣扎求生的生动描绘,展现了社会阶级差异、贫富差距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中国电影《我和我的祖国》系列,则通过多个爱国故事串联起来,展示了中华民族在全球化大潮中勇于担当民族复兴使命的坚定信念和责任意识。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影视作品中的文化融合是构建多元电影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西方的现代主义文学作品《百年孤独》中的魔幻现实主义元素,还是东方的儒家经典《论语》中的哲理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影视作品的艺术价值和人文内涵。如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以严谨的法庭诉讼程序和丰富的人性洞察力展现了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中国电影《英雄儿女》中的志愿军精神则以激昂的爱国歌曲《义勇军进行曲》表达了中国人民崇高的爱国主义情怀和不怕牺牲的决心。

“跨文化观察:世界各国影视作品特色比较”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的影视作品探索之旅,它揭示了各国影视作品中独具特色的文化印记,通过不同文化视角的碰撞和交融,让我们更加深入理解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同时也为电影创作者提供了宝贵的创作灵感和研究方向。随着全球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民众在观影视物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满足娱乐需求,更能够拓宽视野,增强对不同文化背景的理解和尊重,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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