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职场新女性:女白领邻家麻豆的日常生活与奋斗故事,挂职副县长搜集密件,妻子携复印件出境,双双获刑!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6月12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入664.66万元,占总成交额6.62%,游资资金净流入307.83万元,占总成交额3.06%,散户资金净流出972.49万元,占总成交额9.68%。
从繁华的城市中心,到宁静的社区花园,都市职场的新女性们正在塑造着独特的形象和价值观。她们是新时代的职业女性,无论是西装革履的男装打扮还是裙装淡雅的上班服饰,都展现了女性独立自主、自信自强的精神风貌。而她们的日常生活则如同邻家麻豆一般平凡而又充满活力。
在这个快节奏、高压力的社会环境中,都市职场的新女性们身处其中,面临着种种挑战和机遇。她们既要应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又要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在这样的环境下,她们不得不学会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如何处理好工作中的琐碎事务,如何在紧张忙碌中保持内心的平静与满足。
她们的生活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了波折和困难。每天早晨,当太阳初升,她们会准时出现在办公桌前,开始一天的工作。无论是在繁忙的会议桌上,还是在舒适的家中,她们都能迅速进入角色,投入到工作中去。她们的专业技能和创新思维让自己的工作成绩斐然,也赢得了同事和上司的认可和尊重。面对工作的压力和生活的困扰,她们并没有选择逃避或抱怨,而是选择了勇敢面对并积极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都市职场的新女性们注重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她们通过运动、瑜伽等方式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良好的体态和心理状态。他们也会抽出时间去旅行、阅读、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以丰富自己的生活体验和提升自我价值。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缓解工作压力,也有助于她们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家庭生活方面,都市职场的新女性们扮演着多重角色。作为妻子、母亲,她们不仅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还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她们常常需要处理各种家务和育儿问题,这给她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但是,她们并未因此放弃,而是坚韧地克服困难,用智慧和爱心呵护孩子成长。她们懂得倾听孩子的声音,理解他们的需求,尽自己所能给予他们最好的关爱和支持。这种无私的付出,使她们在家庭生活的也得到了无尽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都市职场的新女性们既是都市职场的弄潮儿,也是邻家麻豆般的女孩。她们凭借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了不凡的成绩,同时也展现出了女性特有的魅力和风采。她们的日常生活充满了挑战和困难,但她们却从不气馁,始终坚持自己的信念和梦想,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代职业女性的力量和价值。这就是都市职场的新女性,一个既有竞争力又有人文关怀的群体,他们在追求个人成功的也在用自己的行动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篇章。
6月11日,微信公众号“保密观”报道一则涉间谍罪犯罪案例:
某省直机关工程师黄某,赴某国留学期间被该国间谍策反。黄某利用回国探亲时机,收集涉密文件并提供给对方。对方获悉黄某的丈夫李某某挂职任副县长后,要求黄某请其丈夫搜集一些政府内部文件。
李某某虽有警觉,但并没有劝妻子悬崖勒马,反而将工作中接触的政府文件、内部讲话等资料复印后交黄某携带出境。数年间,黄某、李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将涉密文件私带回家,拍照后拷入U盘,伺机出境交接。
2020年5月,黄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