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棉与父亲的温馨回忆:父爱如山,母爱如海直接关系民生的报道,难道不值得一读?,直面矛盾的现象,影响到的又包括哪些人?
《刘小棉与父亲的温馨回忆:父爱如山,母爱如海》
刘小棉,这个充满活力和坚韧的小女孩,从小就被父母的爱深深烙印在心中。父亲是深沉而坚实的山,母亲则是宽广而无垠的海。他们用无私的付出,构筑了一座坚固的家庭堡垒,守护着女儿的成长和发展。
父亲的深情厚意犹如一座巍峨的大山,承载了家庭的责任和使命,为刘小棉提供了坚实的安全庇护。他的言传身教,教导她如何做人、做事,如何面对生活的挑战和困难。他对她的关心和爱护,如大海般深邃而宽广,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无论是遇到挫折还是取得成功,他都以极大的耐心和坚定的信念支持着她,引导她勇往直前。
母亲的爱如同一湾碧绿的海洋,包容了女儿所有的喜怒哀乐。她的温柔善良如同春风拂过大地,温暖而细腻地滋润着刘小棉的心田。她总是以慈祥的笑容陪伴女儿度过每一个清晨和夜晚,鼓励她追求梦想,激发她的热情和勇气。她的爱无声无息,却又无处不在,她是女儿心灵的港湾,永远让刘小棉感到安心和幸福。
这种温馨的回忆,不仅体现在父爱如山、母爱如海的生活场景中,更体现在父母与女儿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相互理解上。他们在彼此的支持和鼓励下,共同塑造了一个坚韧而有爱的家,让女儿成为了独立自主、自信满满的人。这种情感纽带,就像一首优美的交响曲,旋律悠扬,回荡在整个家庭之中,给刘小棉带来了无尽的安慰和鼓舞。
刘小棉,你的童年生活充满了父亲的深情厚意和母亲的默默奉献,他们的爱如山、如海,深深地影响了你的人生道路。这种温馨的记忆,将伴随你一生,成为你人生旅途中最宝贵的财富,激励你在未来的生活中不断前行,实现自我价值,成就一番辉煌事业。
来源综合红星新闻、金融界、九派新闻等媒体
哈佛女孩蒋雨融事件继续发酵,其曾经的实习单位“绿发会”被推到风口浪尖!网友对于蒋雨融父亲在“绿发会”所任职务、蒋雨融是否为“走后门”入学等产生争议。>>>哈佛演讲女生蒋雨融事件还会再度反转吗?
此前,网传截图显示,“绿发会”曾经在2022年写过一篇博文,内容为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推荐的国际部长期志愿者“蒋雨融”被哈佛肯尼迪学院录取。“蒋雨融”的父亲“蒋志明”发言感谢。目前,在绿发会的公众号和微博账号搜索“蒋雨融”,均显示无相关内容。
绿发会理事长:曾有人给她写过推荐信,但没用上
6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中国绿发会国际部工作人员,了解蒋雨融在绿发会的具体工作情况,工作人员答复“目前国际部不接受采访”。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绿发会新闻发言人、绿发会理事长,询问蒋雨融被绿发会推荐一事、蒋雨融父亲情况等,该发言人答复:“我们在进一步的核实调查中,现在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绿发会理事长则答复红星新闻记者:“绿发会有一个人给她写过(推荐)信,但那个信没有用(上)。”记者还致电周晋峰,咨询关于推荐一事的详细情况,其未作答复。
6月2日,认证为绿发会秘书长的微博账号曾转发一篇《关于哈佛大学毕业生演讲的声明》,提及绿会志愿者基本都可以得到相关绿会工作人员的推荐信(推荐信与公益捐赠没有关系),且因为他们本人的优秀和公益精神,绝大多数拿到推荐信的志愿者都被名校录取了;经调查了解,该名志愿者推荐相关工作完全恰当、合规;该志愿者父亲在中国绿发会任职是志愿者性质,从来没有工资、没有级别,他不是绿发会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参公人员,也不是国企员工等。
绿发会经费来源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蒋雨融父亲为绿发会专项基金出资人
天眼查App显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2月,理事会信息显示,周晋峰任该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任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3日。据该基金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显示,蒋志明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绿色未来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出资人。
另据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一篇题为《绿发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死磕派”》报道,该篇报道中写到绿发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公募与科学服务。前者每年有数十万人次捐款,后者是指绿发会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察布市等机构制定相关生态文明规划方案等,会获得相应的政府经费支持。
绿发会在2017和2023年曾遭民政部处理
2017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关于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7家社会组织降低评估等级的公告,包括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绿发会)等社会组织的年度评估等级被降级。
民政部通报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7家社会组织降低评估等级。
2023年4月,民政部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接受某单位慈善捐赠后,在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计提了50万元管理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024年8月6日,绿发会发文称,2024年8月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三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中国绿发会不服民政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