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迷雾:我与你的私人阅读之旅——你我的互动与心灵的交融持续扩大的影响力,难道我们仍然可以无动于衷?,改革的必要性,未来是否能产生期待的结果?
我和你的阅读之旅
在人生的漫漫旅途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阅读习惯和兴趣爱好。对于许多人来说,他们的私人阅读之旅可能并不那么明确,更可能是由各种各样的书籍、电影、音乐等元素交织而成的一种独特的体验。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之间的互动和心灵的交融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有过阅读的经历,从最初的浅尝辄止到深入理解,再到如今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我记得小时候,父亲常常坐在床边给我讲故事,他的声音平静而深沉,每当我被故事中的情节所吸引时,他就会翻开一本厚厚的书,开始解读那些复杂的文字。那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接触到阅读,也是那个时代最纯真的读书体验之一。那时候的我并没有意识到,这种看似平凡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世界等待我去探索和发现。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的阅读兴趣逐渐转向了文学作品和哲学思考。我发现,阅读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一种内心深处的交流和疗愈。通过阅读,我可以和作者的灵魂进行对话,理解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情感状态。例如,莎士比亚的戏剧《哈姆雷特》中,主人公哈姆雷特对命运的无常和人性的复杂性有着深深的反思,他的挣扎和痛苦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人性的坚韧和复杂。同样,《1984》中的乔治·奥威尔用犀利的语言揭示了社会的虚伪和残酷,他的笔触如同一把锐利的剑刺向现实,使我明白,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除了文学作品,我也喜欢欣赏各类艺术形式,如电影、音乐、绘画等。每一部电影或一首歌曲,都像是导演精心设计的一幅画面,每个角色的情感表达都深入人心,深深地触动了我的心灵。例如,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以其宏大的气势和深情的旋律,激励我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保持勇气和坚定;肖邦的钢琴曲《夜曲》则以优美的旋律和细腻的情感表达,引领我在安静的夜晚静静品味生活的美好。
我的阅读旅程并不是一次单一的阅读经历,而是一种由书籍、电影、音乐等多种元素共同构成的精神交流和心灵滋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和书本之间的互动丰富多样,既有深度的理解和共鸣,也有新的发现和启示。阅读不仅帮助我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更重要的是,它赋予我力量,引导我走出自己的人生之路,成为一个更加独立、有思想、有担当的人。
在我看来,阅读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的内心世界。我们需要通过阅读来探寻自己的内心世界,理解自己为何会如此这般,以及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片天地,活出真实的自我,实现真正的价值。
愿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既能拨开生活的迷雾,也能找到内心的光明,开启一段充满智慧和感悟的私人阅读之旅。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个世界,倾听书本的声音,感受彼此的心灵交融,共同编织起一幅美好的精神画卷。
据《检察日报》报道,5月13日晚7点,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九楼会议室灯火通明,在旁听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后,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志虎立即组织上述评议组成员对刚宣判的沈明(化名)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公诉人出庭情况进行评议。
男子胁迫三儿童裸聊涉三罪
据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已查明,
沈明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沈明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沈明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起诉书对沈明三项罪名的指控,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罪密不可分。评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均对此给予肯定。
“公安机关最初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只有一起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我们联合检察技术部门细致审查电子证据时发现,沈明通过社交媒体向多人发送拍摄隐私照片、视频等请求,本案可能存在其他被害人。此外,沈明还有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淫秽物品等事实。我们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继续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又移送两起沈明涉嫌猥亵儿童,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出庭公诉人表示。
“犯罪时虽未成年,不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在法庭答辩环节的表现同样得到评议组的一致认可。
沈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有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下,侮辱行为被猥亵行为吸收,不应该再单独评价。公诉人答辩称,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系同一法条下的选择性罪名,二者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存在规范位阶上的互补关系。本案中,被告人的侮辱行为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与主观恶性,已超出强制猥亵罪的评价范围,不能被强制猥亵罪吸收。
又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对3名被害人实施线下实际侵害,危害较小,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公诉人结合法律与案情,回应有理有据。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必须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一人实施3个罪名,对3名儿童实施了猥亵、侮辱甚至还有传播行为,均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犯罪情节恶劣,不应减轻处罚。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绝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妥协和对未成年人的一味放纵,惩治也是挽救,通过刑罚的震慑与隔离可以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止其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公诉人答辩称。
精彩的庭审表现源于公诉人对案件全面深入的了解,对辩护人观点的全面预判。“我们审查在案证据时,就预判到辩护人可能会从强制侮辱罪的适用以及被告人是否适用减轻处罚等问题入手辩护,也对此做了充分应对。”出庭公诉人告诉记者。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
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手段、后果,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沈明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李志虎表示,该案不仅涉及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还涉及多个罪名,有一定的办案难度。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深挖犯罪线索,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庭审中,公诉人履职有理有据有节,庭审效果总体较好。
在两个多小时的评议中,评议组提出的建议也让公诉人受益匪浅,比如“在论证强制侮辱罪是否可以被强制猥亵罪吸收时,可以增加二者保护法益不同的内容,让论证更加充分”“对于庭前会议确认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更加简略出示”“公诉人答辩除了立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也要结合本案证据来论证,将证据与法律、司法解释对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