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间由美:风情万种的大肥臀苍井空系列魅力展现——探索无尽诱惑与细腻肌理的完美融合被忽略的小细节,是否会造成大的影响?,改变生活的选择,是否你也希望有所不同?
《风间由美:大肥臀苍井空系列的魅力展现》
风间由美,这个名字犹如一首动人的旋律,她不仅以其标志性的大肥臀和独特的性感魅力闻名于世,更在她的众多作品中,将风情万种的大肥臀、细腻肌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展现了一场充满诱惑力与细腻肌理的视觉盛宴。
风间由美的创作灵感主要来源于日本流行文化,尤其是她的漫画作品。她的画笔下,大肥臀成为了她的标志性特征,无论是少女时期的小女孩形象,还是成年后的成熟女性,都有其独具特色的肥臀造型。这种线条流畅、曲线优美的肥臀,既有东方文化中的“温婉”之美,又蕴含了西方艺术中的“活力”之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使人物的形象既不失传统韵味,又极具现代感。
风间由美的大肥臀之所以吸引人,除了其本身的美丽外,还在于她细腻的肌肤纹理。她的臀部肌肤光滑细腻,富有弹性,这源于她的生活作息规律、均衡饮食以及科学的运动锻炼。她的每一处细节都充满了生命的活力,让人仿佛置身于一幅生动的画卷之中,感受到大肥臀所带来的无尽诱惑和细腻肌理的魅力。
风间由美的大肥臀不仅仅是一张美丽的皮囊,更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艺术表现方式。她用自己的作品,表达了对生活的热爱和对自然的敬畏,让人们在欣赏她的大肥臀的也能看到其内在的精神追求。她的作品以细腻的情感表达,展现了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挫折和困难,同时也鼓励人们要勇敢面对,积极向上,用乐观的态度去迎接生活中的挑战。
风间由美的大肥臀系列作品,不仅是对日本流行文化的传承,更是对女性美的全新诠释。她的作品通过描绘大肥臀的魅力,传达了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引发了人们对女性美的深入思考和探讨。她的每一张画作,都是一个故事,一个情感的传递,都在向人们展示着风间由美如何用自己的行动,为女性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形象,也让女性更加自信、独立、坚韧。
风间由美的大肥臀系列作品以其深情洋溢的生活态度、精致细腻的肌肤纹理、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风格,成功地展示了风情万种的大肥臀苍井空系列的魅力。她的作品不仅吸引了无数粉丝的喜爱,也激励了无数女性,让她们看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激发了她们对自己生活和理想的追求。风间由美的大肥臀系列,无疑是中国当代艺术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丰富了中国流行文化的内容,也为世界女性美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为我们开启了一扇通向未来的大门。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