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度强烈不适感!难以忍受的粗犷和冗长之痛啊……引发社会讨论的事件,真正内幕又是什么?,刺激思考的内容,难道不值得更深入探索?
标题:极端强烈不适感!难以忍受的粗犷与冗长之痛
内容:这篇文章描述了一个人在极度强烈的不适感中经历的挣扎与痛苦。这种不适感超越了个人的生理极限,让人无法承受其粗犷与冗长的痛楚。病人可能会感到恶心、呕吐、虚弱无力、头痛、胸闷、心跳加速等身体症状,同时还可能伴有严重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导致日常生活变得异常困难。这种痛苦并非短暂而具有持续性,而是逐渐蔓延至全身各个系统,如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等多个层面。尽管医生通常会尽其所能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和心理支持,但患者仍需面对内心的痛苦,对其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极度强烈且难以忍受的粗犷和冗长之痛是人体对某些特定刺激或病理过程的一种自然反应,可能导致身体和心理健康系统的严重损害。人们应深刻理解并接纳这种体验,寻求适当的医疗干预和支持,同时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健康生活方式,以提高应对此类不适感受的能力。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去年底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广州日报资料图,陈忧子摄
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韶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院。经韶关市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128万元,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转自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