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若羽:传奇歌手、作曲家与音乐人的独特人生与艺术探索从历史中学习的教训,是否值得传承?,改变未来的趋势,假如不去关注会怎样?
从一位平凡的吉他手到一名享誉全球的音乐人,孟若羽的人生充满着传奇色彩。他的名字在华语乐坛中如雷贯耳,他用独特的嗓音和深情的歌词,构建了一个个动人心弦的旋律世界,创造了一个个独一无二的艺术探索之路。
孟若羽,本名王海燕,1972年出生于中国山东的一个普通家庭,从小便对音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在七岁那年就开始学习吉他,凭借着对音乐的热情和天赋,他很快在当地的音乐圈崭露头角,并凭借一曲《小幸运》打动了无数听众的心。这首歌曲以简单的吉他弹奏和深情的演唱,描绘出了一种简单而美好的爱情观,让许多人在听到这首歌时深感共鸣。
孟若羽并未止步于此,他决定将音乐创作作为自己的事业。他开始尝试各种不同的音乐风格,包括民谣、摇滚、电子音乐等,每一种音乐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和表达方式。在他的音乐生涯中,孟若羽曾推出过多首备受赞誉的作品,其中最为人所知的无疑是他的专辑《夜空中最亮的星》。这张专辑集结了他的多首热门单曲,包括《小幸运》、《说谎》、《野狼disco》等,每一首歌都充满了深度的情感和音乐理念,展现出他对音乐的独特见解和精湛技艺。
除了音乐作品,孟若羽也是一位富有才华的作曲家。他不仅擅长吉他演奏,同时也具备出色的音乐理论知识,能够深入理解和创作出优美的旋律。他的歌曲经常被改编成多种乐器版本,通过不同的编曲手法,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听觉体验。例如,在电影《哪吒重生》的主题曲中,孟若羽就运用了大量的管弦乐器和合唱,创造出宏大的交响效果,为影片增加了震撼的视听效果。
孟若羽还是一位有影响力的音乐人和社会活动家。他曾担任过多个音乐节的主唱,如北京草莓音乐节、杭州西湖国际音乐节等,这些音乐会不仅是音乐的盛宴,也是文化和艺术交流的平台。他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发起了一系列倡导环保、公益慈善的音乐项目,希望通过自己的音乐,传递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孟若羽以其独特的音乐才能和深厚的人文情怀,为华语乐坛书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他的音乐作品不仅深入人心,更在艺术上不断创新,展现了音乐的魅力和力量。他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有热爱,有付出,就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独特人生和艺术探索之路。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