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风险:地铁穿丁字裤的意外后果,股票行情快报:新疆浩源(002700)6月10日主力资金净卖出281.71万元一未成年人胁迫3名儿童裸聊!法院:严惩!颜色选项:红锚(Red Anchor)/哑光黑(Satin Black)
时尚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当人们穿着极具个性且不太符合社会规范的服装,尤其是在地铁上穿丁字裤这种大胆而争议性的穿着方式时,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后果。
丁字裤作为一种独特的女性式运动裤,往往具有极高的设计独特性和个人风格,这使得它们成为女性展现自我品味和自由精神的有效载体。这种着装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公共场合的着装规定和社交礼仪,特别是对男性乘客而言。丁字裤长度通常不长于膝盖至脚踝处,与车厢内的座位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超过这个范围就会被视为在公共场所下体裸露或过于暴露的着装,并可能引发他人的不适甚至尴尬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最基本的文明礼貌,也对地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由于地铁空间有限且视线受阻,乘客们无法观察到每个人的行动并避免互相之间的接触,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丁字裤所引起的穿着风险还表现在其对于个人卫生和健康的影响上。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车内空气流通有限,且人流量大,细菌和尘埃等污染物容易附着在衣物表面,如果乘客频繁更换位置并穿着相同的丁字裤,那么积累下来的污垢就有可能污染车厢内部和其他乘客的私密区域,从而引发呼吸道感染或肠胃疾病等问题。长期穿着丁字裤可能导致腿部皮肤干燥、摩擦力增大、血液循环不畅等健康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生活。
丁字裤的穿戴是否合法也受到了公众质疑。按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行驶过程中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窗外或进入驾驶室内,包括臀部。在这种情况下,在地铁车厢内穿着丁字裤显然是违法的,这不仅会损害其他乘客的安全,同时也违反了交通法规,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地铁穿丁字裤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时尚风险和社会影响。一方面,这不仅是对个人着装权和社交规范的挑战,也是对地铁环境秩序的冲击;另一方面,它也涉及到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我们应该倡导更为包容和开放的社会文化和尊重隐私的态度,鼓励和支持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生活方式来选择合适的着装方式,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一个和谐、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证券之星消息,截至2025年6月10日收盘,新疆浩源(002700)报收于8.92元,下跌1.44%,换手率0.59%,成交量1.99万手,成交额1772.92万元。
6月10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281.71万元,占总成交额15.89%,游资资金净流入194.36万元,占总成交额10.96%,散户资金净流入87.35万元,占总成交额4.93%。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见下表:
近5日融资融券数据一览见下表:
该股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如下:
新疆浩源2025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87亿元,同比上升7.93%;归母净利润1621.4万元,同比下降8.49%;扣非净利润1377.49万元,同比下降21.93%;负债率11.72%,投资收益461.59万元,财务费用-66.18万元,毛利率17.42%。新疆浩源(002700)主营业务:天然气的运输(含管道运输)、加工、销售与服务业务,以及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业务。
资金流向名词解释:指通过价格变化反推资金流向。股价处于上升状态时主动性买单形成的成交额是推动股价上涨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入,股价处于下跌状态时主动性卖单产生的的成交额是推动股价下跌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出。当天两者的差额即是当天两种力量相抵之后剩下的推动股价上升的净力。通过逐笔交易单成交金额计算主力资金流向、游资资金流向和散户资金流向。
注:主力资金为特大单成交,游资为大单成交,散户为中小单成交
据《检察日报》报道,5月13日晚7点,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九楼会议室灯火通明,在旁听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后,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志虎立即组织上述评议组成员对刚宣判的沈明(化名)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公诉人出庭情况进行评议。
男子胁迫三儿童裸聊涉三罪
据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已查明,
沈明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沈明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沈明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起诉书对沈明三项罪名的指控,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罪密不可分。评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均对此给予肯定。
“公安机关最初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只有一起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我们联合检察技术部门细致审查电子证据时发现,沈明通过社交媒体向多人发送拍摄隐私照片、视频等请求,本案可能存在其他被害人。此外,沈明还有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淫秽物品等事实。我们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继续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又移送两起沈明涉嫌猥亵儿童,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出庭公诉人表示。
“犯罪时虽未成年,不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在法庭答辩环节的表现同样得到评议组的一致认可。
沈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有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下,侮辱行为被猥亵行为吸收,不应该再单独评价。公诉人答辩称,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系同一法条下的选择性罪名,二者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存在规范位阶上的互补关系。本案中,被告人的侮辱行为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与主观恶性,已超出强制猥亵罪的评价范围,不能被强制猥亵罪吸收。
又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对3名被害人实施线下实际侵害,危害较小,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公诉人结合法律与案情,回应有理有据。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必须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一人实施3个罪名,对3名儿童实施了猥亵、侮辱甚至还有传播行为,均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犯罪情节恶劣,不应减轻处罚。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绝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妥协和对未成年人的一味放纵,惩治也是挽救,通过刑罚的震慑与隔离可以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止其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公诉人答辩称。
精彩的庭审表现源于公诉人对案件全面深入的了解,对辩护人观点的全面预判。“我们审查在案证据时,就预判到辩护人可能会从强制侮辱罪的适用以及被告人是否适用减轻处罚等问题入手辩护,也对此做了充分应对。”出庭公诉人告诉记者。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
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手段、后果,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沈明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李志虎表示,该案不仅涉及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还涉及多个罪名,有一定的办案难度。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深挖犯罪线索,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庭审中,公诉人履职有理有据有节,庭审效果总体较好。
在两个多小时的评议中,评议组提出的建议也让公诉人受益匪浅,比如“在论证强制侮辱罪是否可以被强制猥亵罪吸收时,可以增加二者保护法益不同的内容,让论证更加充分”“对于庭前会议确认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更加简略出示”“公诉人答辩除了立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也要结合本案证据来论证,将证据与法律、司法解释对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