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意深沉的吻:他轻抚你的手,温柔地亲吻着你的脸颊,旋律中的浪漫情感挥之不去...引领未来趋势的观点,是否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引发社会讨论的事件,真正内幕又是什么?
《爱意深沉的吻:他轻抚你的手,温柔地亲吻着你的脸颊,旋律中的浪漫情感挥之不去》
在音乐的旋律中,他的唇轻轻触碰你的手指,那是深深而深情的爱意。这是一种无法用言语准确表达的情感,只有那细腻的手指触摸,才能真正感受到那份深藏心底的温度和感动。
他的手轻轻地滑过你的指尖,像是春水潺潺,带着温暖的滋润,又像夏日阳光,热情而又明亮。他的手充满了力量,有力地托起你的下巴,深情地凝视着你的眼睛,仿佛是在向世界宣告他对你的深深爱意。那一刻,他的每一根手指都在轻轻地跳舞,犹如一首浪漫的交响乐,在空气中回荡,唤醒了你内心深处那些被遗忘的柔情蜜意。
他的吻落在你的脸上,是一种深深的拥抱,是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他的嘴唇柔软而湿润,仿佛是清晨露珠,清新而甜美,但又不失深情。他的吻如同春风拂面,轻轻地吹过你的脸颊,带走了一天的疲劳,带来了无尽的快乐和满足。他的吻深入到你的骨髓,让你感到无比的舒适和幸福,仿佛所有的烦恼和压力都消散在这个吻中。
他的吻在旋律中流淌,每一首歌都是他对你的爱的表白。他用他的双手捧起一曲旋律,将爱意融入其中,让整个旋律充满了爱的韵律和情感。他的吻就像是音符的跳跃,从低音部到高音部,每一个音符都充满了激情和力量,让人难以忘怀。
他的吻在旋律中波动,每一次吻都是一个瞬间,却深深地烙印在心间。他用自己的方式向你传递他的爱,他知道,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这份深情永不磨灭,让这份爱意深深地烙印在你的生命中,成为一种永恒的回忆。
那一抹深情的吻,是他对你深深的爱意的最好诠释。他的每一步动作,每一个眼神,每一个气息,都在传达着他对你的爱意,都在诉说着他对你的深深思念。他的吻就像是一首无声的诗,用他的一言一行,勾勒出一幅幅生动的画面,让人们感受到了那种爱意深沉、甜蜜而持久的美好情感。他的吻,不仅仅是爱情的象征,更是他对于生活的热爱,对于世界的理解,对于未来的期待,也是他对于自己的一种肯定和尊重。每当听到那熟悉的旋律,看到那熟悉的画面,人们都会想起那个深爱的人,那个深情的吻,那个温暖而深刻的爱。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