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色歌舞团:一区、二区、三区精彩视听盛宴,“2025上合组织杯网球联谊赛”在京举行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在尼泊尔一侧的科达里口岸,记者办完入境手续,几名尼泊尔人迅速围了上来,用中文问道:“坐车吗?”“去加德满都吗?”
艳色歌舞团在三个区域展开了一场精彩视听盛宴。“一区”以绚丽多彩的舞台灯光和精致炫目的舞美设计,展现了一种浓郁的西方流行乐风和神秘夜生活的气氛,无论是开场的电子特效舞蹈,还是后半场的摇滚乐队表演,都让人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活力与魅力的派对现场。而在“二区”,歌舞团精心打造了各种独具特色的情景剧,如《西游记》中的水帘洞,再现了中国古典文学的魅力;而《红楼梦》中贾宝玉与林黛玉的爱情故事,更是通过音乐、舞蹈等艺术形式,展现了爱情的美好与悲壮。而在“三区”,歌舞团则将现代流行元素与传统民族风情相结合,演出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史诗——《龙舟会》,展示了中国人民的热情好客和团结精神。
整场演出不仅以视觉和听觉为主,更注重情感传达和文化传承。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独特的艺术魅力,使得观众在欣赏歌舞的也能深深地感受到中国文化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多元化的地域风貌。无论是精美的舞台设计,还是精彩的表演,都在向世界展示出中国文化的独特魅力和当代中国的繁荣发展。这是一次跨越文化的视听盛宴,一次对华传统文化的深度挖掘和现代审美追求的完美碰撞。
北京6月8日电 6月8日,“2025上合组织杯网球联谊赛”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网球馆举行。来自上合组织秘书处、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秘书处、上合成员国驻华使馆官员及中方外交官参与了此次比赛。
此次赛事由上合组织秘书处主办,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支持,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责承办。
获奖选手。图:赛事主办方提供
来自中国的邢磊、李继伟获得冠军,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Sardorbek Sirojov(萨尔多尔贝克·西罗乔夫)、Sarvar Abdurazakov(萨尔瓦尔·阿布杜拉扎科夫)获得亚军,来自俄罗斯的两对选手Ovsiannikov Sergei(奥夫西亚尼科夫·谢尔盖)、Kiziavka German(基扎维卡·盖尔曼)和Ermolaev Alexander(埃尔莫拉夫·亚历山大)、Ermolaeva Ekaterina(埃尔莫拉耶娃·叶卡捷琳娜)获得第三名。
选手在比赛中。图:赛事主办方提供
在颁奖仪式上,上合组织秘书长叶尔梅克巴耶夫祝贺本次联谊赛圆满成功,感谢国家体育总局在赛事组织方面的支持,并向参与本次联谊赛的所有选手表示祝贺。他表示,本次联谊赛彰显了体育促进和平、外交和友谊的力量。
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副司长宋雪莹、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副局长周秋瑞、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国际交流处处长司俊等出席颁奖仪式。(完)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