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严厉打击网络不良信息传播行为,“妈妈岗”歧视女性?批评者打错了板子金监总局拟立新规,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截至2025年3月31日,零跑汽车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银行定期存款结余为257亿元。
近期,我国公安机关针对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打击整治行动。这些违法违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谣言、色情、暴力、低俗、违法广告等内容,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此次行动重点聚焦于各大知名网站、社交媒体平台、论坛社区以及各类网络新闻客户端,旨在摧毁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遏制网上不良言论的泛滥和传播,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新与健康。公安部门不仅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算法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还联合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力量,通过深度分析、智能识别等手段,对信息进行精准分类、预警排查和风险管控。
警方还加强了对于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的监管,要求所有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或转发任何违反网络道德规范的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也积极倡导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举报、投诉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网上传播中的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生态效应。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政府和网络管理机构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严格把控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渠道和影响范围,积极构建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环境治理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政治安全、文化繁荣、人民生活稳定和网络空间的清朗和谐。下一步,各级公安机关将坚持从快从严打击犯罪,坚决打击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问题,持续净化网络空间,为广大网民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可信、有序的网络家园。
文| 张彦宗
为抚养12岁以下子女的全职妈妈提供特定岗位,一般被称为“妈妈岗”。近日,一些网友对它表示不满,认为只有“妈妈岗”,没有“爸爸岗”,实际上就是默认女性才是带孩子的主力军,会加重职场的性别歧视,帮助男性逃避育儿责任。
出现这番争议,一些地方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始料未及。
南方周末去年12月18日的报道引用了一组数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曾有一项调研成果,82.7%的全职妈妈有再就业打算,其中48.3%的全职妈妈希望有兼职或灵活就业。
最近一两年,全国许多省市,比如四川、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上海等,设置了“妈妈岗”就业平台。
在现有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推出的“妈妈岗”主要集中在餐饮、保洁家政、居家客服、手工制作等。像肯德基等连锁企业吸纳了大量全职妈妈,可以在上午9点至下午4点工作,不耽误育儿或接送孩子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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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密集型岗位占据“妈妈岗”的形势下,有女性网友愤愤不平,认为这种岗位名称带有浓厚的性别歧视,为什么不叫“爸爸岗”,似乎全职妈妈只能从事这些体力岗位或没有技术含量的重复劳动岗位。长此以往,会加重社会“生完孩子后只能干保姆”的刻板印象。
有些地方可能是预料到了“妈妈岗”可能引发性别争论,所以取名叫“生育友好岗”。也有专家建议,“妈妈岗”可以改叫“亲子岗”,既可以避嫌,让性别讨伐无处生根,又可以让负有抚养子女义务的男性获得岗位机会,平衡男女的育儿责任。
“妈妈岗”到底改成什么称呼,确实有必要争论,但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岗位名称,而在于怎么扩展这种定向岗位的种类,让它们涵盖从体力劳动到脑力劳动的多种职业。如果全职妈妈只能选择家政、保洁这类劳动密集型岗位,那些原本是白领岗位、管理岗位的女性,在全职带娃期间,就只能向下兼容,可能从此断了职场道路,加重高素质女性的人力资本折耗。
尤其对于那些在金融、科技行业中打拼的女性,一旦因为育儿中断职业经历,就很难再杀回职场,这直接影响了这一群体的生育意愿。这种现象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个全球问题,在发达国家也难有好的解决方案。
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以下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业。
金融监管总局拟立新规,
三类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三种行政处罚之一的主体,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二类是当事人未受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则是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
监管可采取四项管理措施
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事先载明什么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应当制作载明以下内容的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