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无负担的无限可能:揭秘免费软件的力量与魅力需要重视的行业变动,谁能找到问题的关键?,前景广阔的趋势,难道你不想提前了解吗?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爆炸式增长,让我们不得不面对海量数据、复杂任务和高昂费用的挑战。随着软件技术的发展,一种名为“免费软件”的概念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探索无负担的无限可能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免费软件。简而言之,免费软件是指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它们通常通过开源方式构建,由社区成员共同维护和开发,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非盈利组织提供服务。这意味着用户可以自由地下载、修改和分发这些软件,无需承担版权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使用门槛,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计算机科学和编程的世界中来。
免费软件的核心魅力在于其灵活性和开放性。由于其完全基于开源原则,因此开发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技能进行定制,创造出满足特定应用场景和需求的软件解决方案。例如,Linux操作系统就是一款完全免费且基于开源源代码打造的操作系统,具有开源许可证、高度可定制性和灵活的操作环境等特点,非常适合个人开发者和技术爱好者使用。许多著名的开源项目,如Python语言、Git版本控制系统等,都在这个平台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免费软件的优势在于其开源特性带来的广泛共享和包容性。与其他付费软件相比,免费软件更加注重用户体验和质量,强调的是提供功能实用、易用、可靠的服务。这种开放、协作和透明的态度使得各种不同的软件产品能够在同一平台上互相竞争,形成一个丰富多样、百花齐放的软件生态系统。这种共享和包容性的优势使得开发者能更好地倾听用户的反馈和建议,不断优化和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免费软件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免费软件鼓励了小型企业和创新者的参与,推动了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研发和应用市场。另一方面,免费软件作为开源社区的一员,其开放性和开放合作精神吸引了一大批志同道合的开发者,他们不仅在软件的技术领域有所建树,还在商业模式、市场营销、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对推动全球信息技术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免费软件拥有诸多优点,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软件都是免费的。一些企业或机构为了获取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会推出只支持付费使用的“商业版”软件。对于这类产品,用户需向开发者购买授权,才能获得完整的功能和服务。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带来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和使用体验,增加了软件的实际成本。
探索无负担的无限可能离不开免费软件的力量与魅力。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并充分利用免费软件的优势,倡导和支持以公开、互惠、包容为核心理念的软件开发模式,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用户享受到便捷、高效和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我们也应警惕某些企业的商业化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让我们携手共进,开启无负担的无限可能性,拥抱未来科技的无限可能。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