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校园天地:大学生出差服务助力轻松商务出行,沪深300ETF华夏:6月12日融资买入396.8万元,融资融券余额2.89亿元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魔幻时刻”本是电影的专业术语,指的是黄昏的一瞬间。从太阳落到地平线后到光线完全消失的短暂时间里拍摄,据说可以拍出梦幻般的画面,而这一天中看起来最美的瞬间,就是魔幻时刻。2005年,三谷幸喜在一次拍摄中从摄影师处听到了这个词,并决定以此为关键词构思新作。
以大学为舞台,探索校园天地的足迹,是学生们在大学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商务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利用出差服务来拓展业务、拓宽人脉,同时也期待借助便捷的交通方式,提升商务出行效率,实现高校间的无缝对接和资源共享。
大学生出差服务以其独特的便利性成为大学生商务出行的有效途径。通常情况下,商务出行不仅涉及目的地的实地考察,还涉及到往返校内的交通安排、住宿预订、餐饮预订、会议筹备等多个环节。而大学生出差服务则以其高度定制化的服务,满足了大学生个性化、灵活化的商务需求。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票预定、酒店预订、接送机服务、商务咨询等,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出差解决方案,还能根据学生的具体需求进行量身定制,如优先航班、特定酒店、豪华列车等,大大提高了出行的舒适度和便捷性。
大学生出差服务的出现,也推动了大学与外部企业、高校之间的深度合作和资源共享。通过提供一站式商务出行服务,大学生可以直接联系企业的合作伙伴,了解市场动态、发掘商业机会、拓展人脉资源;企业也可以将自身的资源优势与学生的专业技能相结合,共同构建校企合作的新模式,共享教育资源、共同开拓市场,实现互利共赢。例如,一些企业通过引入大学生出差服务,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也能培养出一批具备创新思维、敏锐洞察力和高效执行力的高素质人才,这对于推动中国乃至全球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出差服务并非易事,它既需要大学生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又需要学校、企业和相关机构通力协作,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如何促进大学生出差服务的健康发展,成为了高校管理者、相关机构以及在校学生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应引导和支持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商务观念,明确出差目的、掌握基本的商务礼仪和沟通技巧,增强自我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另一方面,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出台相关政策,优化出行环境、简化手续流程、提供优惠补贴等,为大学生出差服务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学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精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平台,让学生在实践中积累实践经验、锻炼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大学生出差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出行方式,正在逐步改变着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方式,其带来的积极影响日益显现。只要我们积极探索、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相信大学生出差服务将会成为高校与外界携手合作、共享资源、促进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为广大大学生的人生发展和事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在此过程中,大学生也将更好地理解商务,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证券之星消息,6月12日,沪深300ETF华夏(510330)融资买入396.8万元,融资偿还217.72万元,融资净买入179.09万元,融资余额2.77亿元。
融券方面,当日融券卖出30.84万股,融券偿还20.02万股,融券净卖出10.82万股,融券余量304.88万股,近20个交易日中有11个交易日出现融券净卖出。
融资融券余额2.89亿元,较昨日上涨0.78%。
小知识
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