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动物园里的颠覆性艺术:ZOOSLOOK——独特风格的另类动物园体验牵动社会的动态,谁会成为推动者?,贯穿时代的共鸣,难道这不是历史的力量吗?
初中生小华对动物园充满了好奇,他一直向往着能在其中探索、发现各种奇特的生命。传统的动物园往往被人们视为观赏动物的场所,单调乏味的动物标本和无趣的表演总是让小华感到厌倦。而ZOOSLOOK,一款独特风格的另类动物园体验项目,为小华带来了一场全新的探险之旅。
在ZOOSLOOK,游客们将置身于一个充满创新与想象力的空间,这里的一切都旨在打破常规,颠覆人们对动物园的传统认知。ZOOSLOOK采用独特的设计元素和视觉语言,打造出一个富有科幻感的生物世界。每一个区域都仿佛是另一个星球,拥有独特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角色,如森林、海洋、沙漠等。游客在参观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互动式显示屏了解这些生物的生活习性和生态环境变化,从而深入理解它们的生存环境和繁衍过程。
ZOOSLOOK打破了动物园的固定展示模式,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打造了一场多维度、全方位的立体演出。在这个过程中,动物们不再是静态的标本,而是活生生的生物个体,他们可以进行各种互动表演,如奔跑、跳跃、争斗等,展现出自然界的生动活力。大量的虚拟现实技术,使观众如同身临其境,仿佛置身于真实的生态系统中,感受到动物们的喜怒哀乐,更深入地理解和欣赏它们的生存状态。
ZOOSLOOK还引入了多媒体娱乐元素,如3D音乐喷泉、互动投影屏幕、动态影像拼贴墙等,为游客创造了一个集科普、娱乐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空间。无论是观看动物的精彩表演,还是聆听美妙的音乐,都能让人在享受快乐的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尊重自然界中的生命多样性。
ZOOSLOOK以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和丰富的科技手段,打破了传统的动物园模式,为小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物园体验。在这里,他不仅能看到各种珍稀动植物,还能亲身参与到一系列有趣的互动活动中,如动物表演、3D音乐喷泉等,进一步提升了他对动物世界的认知和情感体验。ZOOSLOOK还为游客提供了丰富的教育功能,让他们从中学到更多的科学知识,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ZOOSLOOK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是一次动物园旅行,更是一次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和文化学习之旅。在这里,小华能够深入了解各种生物的生活习性和生态环境,感受生命的多样性和魅力,同时也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和未来的生态保护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这样的创新尝试,让动物园不仅仅是一座展示动物的博物馆,更是一座引导人们保护和尊重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教育基地。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