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797:日本历史风云人物——风间由美与海上霸权的崛起持续进行的斗争,背后又发生了什么?,直击心灵的故事,难道不值得更多人知道?
关于公元1797年在日本历史上的重要人物——风间由美及其对海上霸权崛起的影响,这是一个复杂而引人入胜的故事。这一年是日本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标志着日本从封建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变的开始,同时也预示着其在海洋领域的领先地位将不可逆转。
风间由美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在他的家族中,航海和冒险精神根深蒂固。他自幼便表现出对海洋的浓厚兴趣,特别是在地理、航海和军事学方面。1763年,他考入京都府的贵族学校,主修法律,并在那里结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和导师,如藤原秀实、三好义经等。他们共同探讨了国家海洋权益、国际贸易、海上防御等问题,这为风间由美的未来发展方向奠定了基础。
1784年,风间由美毕业后,被选派到英国学习海军知识和技术。他在伦敦接受了系统的海事课程,并与船长艾伦·巴纳德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巴纳德教授他如何运用最新科技装备,包括蒸汽轮船和洋炮,以及如何管理和控制一支强大的舰队。这些学习经历不仅提高了风间由美的专业技能,也加深了他对东方世界和日本海域的认知。
回到日本后,风间由美利用所学知识和实践经验,领导了一支由本土渔民组成的舰队,开始了他的海上霸权之路。他组建了一个强大的海军力量,配备了最先进的船只和技术装备,其中包括汽艇、战舰、火炮和巡洋舰。这种现代化的军队使日本在海战中占据优势,成功地挫败了欧洲列强对中国沿海地区的扩张。
风间由美在海上争霸的过程中,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开放港口、建立商港、推动自由贸易和保护渔业资源等,这些都是日本实现海上霸权的关键因素。他还通过外交手段,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关系,不断扩大日本的影响力和势力范围。例如,他曾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获取了台湾等地的领土主权,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所谓的“东洋王国”,即后来的日本帝国。
风间由美的海上霸权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策略的成功。他以果断的决策、坚定的决心和卓越的领导力,成功地塑造了一个富有远见和执行力的帝国,使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这一历程对日本乃至整个东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日本近代崛起铺平了道路。
风间由美的海上霸权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他统治期间,日本面临来自欧洲列强的经济封锁、国内政治动乱和社会动荡等挑战。尽管如此,他凭借坚韧不拔的精神和应对危机的智慧,一次次化解了这些困难,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并最终实现了海上霸权的梦想。
1797年在日本历史上的风间由美以其独特的航海、战略和领导才能,开启了日本海洋强国的历史新篇章。他的海上霸权之路不仅对日本自身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全球海洋秩序的重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的故事告诉我们,个人的力量虽然有限,但只要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灵活的战略思维,就有可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辉煌篇章。
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以下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业。
金融监管总局拟立新规,
三类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三种行政处罚之一的主体,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二类是当事人未受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则是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
监管可采取四项管理措施
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事先载明什么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应当制作载明以下内容的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