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久久小电影:影视界新宠——独特剧情与无尽创新的视听盛宴,两个拍出天价的Labubu,曾经都是他的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从资金流向看,避险情绪正在向日元等亚洲货币倾斜,而韩元的强势也暗示着政策信号的敏感性正在升高。短期内,若后续数据继续疲软,美元或将面临更大调整压力。
九久电影,以其独特的剧情和无尽的创新视听盛宴,在影视界崭露头角,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观影风潮。这种新兴的影视形式,以新颖的故事设定、丰富的视觉效果以及对人性深度挖掘的独特视角,将传统电影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九久电影的剧情富有创意和深度,它打破了传统的叙事模式,通过构建一个完整而复杂的故事情节,展现出人物的命运起伏和情感纠葛。这些故事往往引人入胜,让人在观看过程中产生共鸣。比如,一些影片如《消失的爱人》、《月光男孩》等,不仅展现了主人公们坚韧不拔的精神风貌,更揭示了人性中的各种复杂情感和矛盾冲突,使观众在欣赏故事的能够深入思考人类生活的真谛。
九久电影在视觉效果上同样独树一帜。其画面色彩斑斓,光影交错,人物形象栩栩如生,场景设计巧妙且逼真。例如,《三体》系列电影中,那些宏大的宇宙背景、精美的星球建筑以及精细的人物造型,都为观众营造出了一种震撼人心的视听体验。九久电影还注重声音的表现力,无论是紧张刺激的追逐场面,还是悠扬动人的交响乐,都能准确地传达角色的情感和氛围,使得整个影片既具有观赏性,又具有艺术感染力。
九久电影在内容创作上的不断创新也使其在市场中脱颖而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和人性的关注越来越深入。九久电影正是敏锐洞察这一趋势,推出了许多讲述现代都市人生的作品,如《你好,李焕英》、《我在时间尽头等你》等,这些影片聚焦于个人成长、家庭亲情、爱情友情等方面,引发了许多人的深思和共鸣。它们也在讲述的过程中融入了一些现代元素,如网络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使得故事更加贴近现实生活,更具时代感和新鲜感。
九久电影以其独特的剧情、丰富的视觉效果和不断求索的内容创新,吸引了广大观众的目光,成为了影视界的新宠。它的出现,无疑是对传统影视制作理念的颠覆,也为影视创作者带来了更多的创作灵感和挑战。我们期待在未来,能看到更多这样的影视作品,展现更为丰富多样的人性世界,为我们带来更多的视听享受。
每日经济新闻消息,108万元的薄荷色LABUBU、82万元的棕色LABUBU⋯⋯6月10日,一场拍卖会将当下热门IP(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内容或品牌)、龙家升创作的LABUBU推上了新的风口浪尖:48件作品总成交额高达373万元,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究竟是谁在炒作LABUBU?为何一个玩具能被拍到百万元天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深入LABUBU背后小众且隐秘的藏家群,找到了上述两只天价LABUBU曾经的一位“主人”程洛(化名)。这位“80后”2018年进入潮玩圈,在业内小有名气,他向记者独家讲述了薄荷色LABUBU和棕色LABUBU在二手市场的流转故事。
2020年,程洛先后入手这两款,彼时合计价格仅10多万元出头,1年多后他以30多万元的价格将它们出手给同一个藏家。“没想到昨天(6月10日)再见,我的两只‘娃’身价已飙升至190万元”。
程洛的潮玩收藏(受访者供图)
“艺术品的价值很难界定,LABUBU更像是玩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品。”程洛认为,市场资本、炒作和明星效应共同推动LABUBU价格猛涨。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