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间畅游:每日惬意——夜间的尽享爽快体验!

内容搬运工 发布时间:2025-06-13 20:06:10
摘要: 日间畅游:每日惬意——夜间的尽享爽快体验!,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千亿媳妇“徐子淇”再发文悼念公公,被指失去靠山,豪门地位不稳肉眼可见的提花肌理感,上身轻盈垂坠,透气不扎肉,更舒适,垂坠感与柔软感相互交织在一起,让整套衣服既浪漫又有型。

日间畅游:每日惬意——夜间的尽享爽快体验!,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千亿媳妇“徐子淇”再发文悼念公公,被指失去靠山,豪门地位不稳男主演易烊千玺一人分饰五角,贯穿始终,堪为戏核;女主演舒淇,美得如梦似幻,甚至在入围主竞赛单元之初,就被寄予厚望,或可争取一下戛纳影后。

按照题目“日间畅游:每日惬意——夜间的尽享爽快体验!”的提示,以下是一篇以“日间畅游”为主题的文章。

在阳光明媚的早晨,人们会在一天忙碌的生活中抽出时间来享受一段悠闲的日间时光。这种时刻往往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人倍感舒适与放松。当太阳逐渐西沉,天空被染上一抹金黄或深红,日间畅游便如约而至,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与体验。

日间畅游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户外活动和室内休闲两类。户外活动常常包括徒步、骑行、跑步、野餐、露营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锻炼身体,还能欣赏到大自然的美好景色,感受四季变换带来的变化和力量。例如,在夏季,清晨的微风中漫步在绿油油的草地上,听着鸟儿的歌唱,感受着清新的空气,那种宁静和平和的感觉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而在秋季,走进枫叶满地的森林里,踩在软绵绵的落叶上,仰望蓝天白云,感受那份凉爽与寂静,这种静谧与和谐的感觉更是让人感到无比愉悦。

室内休闲则是另一种重要的日间畅游形式,比如阅读、绘画、烹饪、烹饪、摄影等。阅读能让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找到内心的平静与满足,通过文字的力量去探索未知的世界,让思绪自由飞翔。绘画则是一种表达自我、释放情绪的方式,无论是写生还是创作,都能带给我们无尽的乐趣和成就感。烹饪,尤其是制作美食,不仅是一种享受美食的过程,更是一种创造和享受生活的方法。无论是烘焙甜品、烹制佳肴,还是自己动手制作面食、蔬菜沙拉,每一口都蕴含了劳动与创新的喜悦,让人感到生活的充实与丰富。

除了上述两种类型的日间畅游,还有更多其他的日间活动可以选择,如瑜伽、冥想、舞蹈、乐器演奏等等,它们既能提供身心的锻炼,又能让我们在音乐与艺术的熏陶下,找到内心深处的安宁与满足。傍晚时分的日落也是日间畅游的好时机,站在山边、海边或者湖畔,看着夕阳渐渐落下,那美丽的光影变幻,让人感到一种既神秘又亲切的情感冲击,这无疑是对生活的一种深度理解与感悟。

“日间畅游”就像一首悠扬的交响乐,由晨曦的曙光、午后的阳光、夜晚的月光构成,每个音符、每段旋律,都是生活的调味品,都为我们带来了不同的体验和感受。日间畅游不仅能让我们在忙碌的工作之余找到片刻的宁静与惬意,更能让我们在忙碌的生活之中找到乐趣与幸福,这是一种对生活充满热爱和尊重的态度,也是一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让我们把握住每一个日间的美好瞬间,尽情地在日间畅游中感受生活的美好,享受生活的快乐!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本文编辑剧透社:明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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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徐子淇再次发文,感谢每一位花时间去参观李兆基博士,在恒基大厦举办生命展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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