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人必看!毛茸茸伙伴上厕所的健康小贴士不允许忽视的现象,是否是一个重大的警示?,深层次的调查问题,背后又隐藏着多少?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宠主会发现他们的小动物如狗、猫、兔子和鸟类等会在非正常场合如吃饭时排泄。这些异常行为可能会给宠物主人带来烦恼和困扰,导致宠物出现食欲不振、腹部不适、肛门瘙痒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细菌感染或寄生虫问题。这时,掌握一些关于宠物上厕所健康的小贴士,无疑将大大改善这些问题并确保宠物的舒适度。
1. 坚持定时定量喂食:宠物每天的饮食应保持规律,尤其是对大型犬和猫来说,它们需要摄入高蛋白、低脂肪的食物以维持正常生理机能。遵循“少量多餐”的原则,每日适当减少食物数量,特别是在饭后一段时间,以保证肠胃的消化吸收工作不会过于繁重。
2. 提供充足水源:大多数宠物在户外活动时都会随身携带饮水器,但在家中则可以准备一个小水盆或者饮水碗,及时为宠物补充水分,避免其脱水或便秘。保持家中的环境清洁,定期清理狗狗的便便,防止污物积聚影响水质。
3. 定期进行运动与散步:定期让宠物进行适度的运动和散步,不仅能促进血液循环,提高新陈代谢水平,缓解肠道负担,还可以刺激肠道蠕动,帮助宠物排便。在天气适宜时可选择室外活动,例如公园、草地或是小区内的公园散步,让宠物享受户外新奇的乐趣和新鲜空气。
4. 增加猫咪专用猫砂盆的使用频率:猫咪是十分喜欢用猫砂盆排便的,特别是家里有小型宠物,如仓鼠、蜥蜴等,更需留意猫咪的需求和习惯。一旦宠物发现舒适的猫砂盆环境,便会自然而然地在这里排便,并且还会根据时间调整猫砂盆的位置和大小。
5. 注意观察排便部位和形态:宠物的大便形状、颜色、质地和频率都反映出其健康状况。如果发现大便呈颗粒状或暗红色,可能是由于饮食结构过油、过多蛋白质引起的便秘;如果是黄色或绿色干硬状便,则可能意味着宠物体内有寄生虫或消化道疾病;而如果尿液呈浑浊或混有白色物质,可能是由于肾脏问题或炎症。
6. 检查幼犬及老年猫的排便频率:对于幼犬及老年猫来说,年龄的增长以及身体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其排便频率。如果观察到宠物频繁呕吐、腹泻、体重下降或者粪便呈现稀薄、带有异味等症状,应及时带宠物到兽医处检查,确定是否存在严重的消化系统问题。
掌握宠物上厕所健康的小贴士有助于改善宠物的排泄情况,保障其身体健康,同时也让宠物的家庭生活更加和谐美好。无论是在日常护理中还是在特殊情况处理上,宠物主人务必给予足够重视和关注,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毛茸茸伙伴,过上愉快而又健康的宠物生活。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