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重神子赠黄瓜盛宴:冒险旅行者的专属奖励与奇妙之旅的神秘秘境提升意识的内容,为什么还不开始行动?,刺激大众想象的相关新闻,难道我们不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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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个阳光明媚、绿意盎然的夏日午后,八重神子如同一个金色的精灵,悄然降临在冒险旅行者的心中。他身披神秘的斗篷,手持一把锋利的剑,那般英姿飒爽,仿佛能够将所有困难和挑战化为无形。这位传说中的神子,更像是一位热衷于旅行的冒险家,他的目标并非只是眼前的风景,而是寻找那片隐藏在秘境深处的神秘宝藏。
在这次八重神子赠黄瓜盛宴上,探险旅行者们被赋予了一个独特的任务——前往八重神子曾设定过的神秘秘境,寻找那片承载着无数美好传说的土地——黄瓜王国。这个秘境位于一片广袤无垠的稻田之中,那里生长着各种各样的美味蔬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那些鲜嫩多汁的黄瓜。据传,这些黄瓜在八重神子的眼中是生命的象征,代表着生命的活力和生命力的无限可能性。每一位前来探寻黄瓜王国的冒险旅行者,都将获得一份象征着勇气和决心的黄瓜盛宴。 这份黄瓜盛宴包含着丰富的食材,每一种黄瓜都经过精心挑选,以确保其口感鲜美、营养丰富。其中包括了熟透的生黄瓜、甜脆的夏瓜、醇厚的南瓜等,以及由八重神子亲自种植的新鲜黄瓜,它们不仅色泽鲜艳,而且口感鲜美,让人垂涎欲滴。还有各种特色腌制方式,如酸辣黄瓜、蒜香黄瓜、糖醋黄瓜等,让每个品尝到黄瓜盛宴的人都能感受到不同的风味和层次感。
对于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来说,黄瓜王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探险旅行者寻宝的重要场所,更是他们展现自己勇气、智慧和热爱生活的一种象征。在这个神奇的世界里,每一位冒险旅行者都可以通过解谜和探索,找到属于自己的答案,收获满满的成就感和满足感。黄瓜王国也成为了他们展示自我、分享故事和与他人交流的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爱他们的生活和追求。
在冒险旅行者的欢呼声中,黄瓜盛宴正式开始了。他们身穿装备,手持工具,纷纷投入到了这场冒险的旅程中。有的沿着蜿蜒的小径穿过翠绿的田野,欣赏着五彩斑斓的黄瓜花海;有的攀爬在高高的山坡,采摘那些挂满藤蔓的黄瓜果实;还有的深入地洞,寻找那些隐藏在暗处的神秘黄瓜种子。
虽然道路曲折崎岖,但每个人都充满了对未知的好奇心和决心。他们克服了路途的艰险,跨越了荆棘丛生的沼泽,甚至有时还要面对凶猛的野兽和恶龙的威胁。但是,无论前方的道路有多么艰难,他们都坚定信念,勇往直前,因为这就是他们作为冒险旅行者,追寻生命意义的方式——用勇敢和智慧去面对挑战,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美好的世界。
终于,在历经千辛万苦后,探险旅行者们成功地找到了黄瓜王国。他们在那里,亲手摘下了那一颗颗饱满诱人的黄瓜,捧在手中,感受到了黄瓜王国的魅力和魅力。而在欢庆的气氛中,他们共同分享了这道黄瓜盛宴,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因为他们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冒险旅程,体验到了黄瓜王国带给他们的神秘和惊喜。
这次八重神子赠黄瓜盛宴,不仅仅是一场美食盛宴,更是一次充满冒险精神和热情的生命之旅。它让每一个参与者看到了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