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探秘:手工挤出佛珠的完整工序大公开变化中的社会,如何迎接未来的挑战?,充满启发的讨论,未来的选择又应该是什么?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佛珠被视为神圣之物,其制作过程往往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技艺魅力。而手工挤出佛珠的完整工序,则是这一艺术形式的集大成者,它不仅体现了精湛的手工技艺,更蕴含了古人对于生活的深度理解和对精神世界的追求。
挑选原材料至关重要。通常选用上乘的檀香木作为佛珠的材质,以确保其质地优良、坚实耐磨。在挑选时要特别注意木材的颜色、纹理和尺寸,一般而言,佛珠的直径应控制在5-12毫米之间,这样才能保证珠子的饱满度和整体美观程度。
然后,将挑选好的材料进行切割加工。切削时要根据佛教经典的教义和工艺规范,精确地划分出佛珠的每一个部分,包括内外层、珠心和外层线圈等。这一环节对于掌握佛珠的整体结构和视觉美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有高度的专业技术和熟练的刀工技巧。
接下来,开始搓制珠子。珠子的搓制主要是通过人工或机器的方式,通过施加压力和时间控制,将不同大小和形状的木材片料混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三维立体的圆柱体,并逐步向内填充黏合剂,形成具有一定厚度和密度的外壳。这个过程既考验了人的手腕力量与协调能力,也需精准把控揉捏力度,确保珠子内部的密实度和松紧适宜,从而使佛珠呈现出独特的弯曲、光滑质感。
接着,雕刻打磨阶段必不可少。雕刻师运用细琢的笔墨,在佛珠表面描绘出各种图案和纹饰,如天眼、莲花瓣、佛手等,每一道雕痕都融入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情感。打磨师傅还需要利用金刚砂、石英砂等特殊磨料,细心清理佛珠表面的瑕疵和毛刺,使其展现出柔和细腻的光泽和清晰的线条。
经过精心雕琢与打磨后的佛珠就进入了最后阶段——抛光。抛光是一种精细的操作,通过磨具在表面多次撞击和翻滚,使珠子表面产生一层薄薄的磨砂效果,使佛珠在光照下反射出五彩斑斓的光芒,进一步增加了其艺术性和观赏价值。抛光的过程中,打磨师傅还需确保每一道抛光都能恰到好处地覆盖在珠子的表面上,使得整个佛珠看起来更加纯净明亮,宛如一颗晶莹剔透的宝石。
手工挤出佛珠的完整工序包含了木材选择、切割、搓制、雕刻打磨、抛光等多个步骤,每一环节都需要高超的手艺和耐心,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件既能满足传统审美需求又能体现独特个性的艺术品——一件历经岁月洗礼、充满人文情怀的精致佛教饰品。这不仅是对中国传统工艺的一次探索与实践,也是对世间智慧的深度洞悉和对生活真谛的深刻领悟。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